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校园网络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为学院的管理、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宣传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院投资购买、建设,网管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四条 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学院网管中心负责,网管中心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指定人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网络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六条 网络管理中心机房要装置调温、调湿、稳压、接地、防雷、防火、防盗等设备,保证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要建立完整、规范的校园网设备运行情况档案及网络设备账目,认真做好各项资料(软件)的记录、分类和妥善保存工作。
第七条 除网络管理中心,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毁损网络设施。
第八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EB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发布信息的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后,由网管中心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九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账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管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一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应避开网络管网设施,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二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管理中心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院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网管中心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管中心对校园网络资源进行管理,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部门资源进行管理,信息与安防工程系管理员负责对各计算机房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严禁任何非本院人员使用校园网,凡使用本院校园网的其他部门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承担一旦发生问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凡本校工作人员均有义务帮助审查校园网上网信息,杜绝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禁止的信息上网。
第十八条 校园网内各部门要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部门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1)可向Internet公开的;
(2)可向校内公开的;
(3)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4)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
(5)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中心机房不对社会开放,经院领导批准的外访人员应在批准范围内开放并做好记录。机房管理人员应及时记录上网人员身份和上下网时间、机号, 中心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院网络管理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校园网负责单位设立的代理服务器。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四、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院有关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机关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账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五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