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员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节约资金。
(二) 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由三人组成的财务小组,对每笔支出明细登记,定期公布,并定期向负责人汇报。
(三) 财务组三人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一人记帐,一人收管报销票据,一人出纳现金,保证及时 为同学办理报销手续。
(四) 外出办案所花费用必须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报销范围为:外出办案的车费(仅限公交车)、文件复印费、电话费、咨询回复函邮寄费、误餐补助费(5元)及宣传所需费用等。
(五)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员将报销的单据背书写明详细用途,并经指导老师签字证明、诊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六)到外地办案所需费用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七)法律援助工作站购置财产需登记造册,领用时填表领取,若有损坏,按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