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
 发布时间:2011/10/20 10:35:23 阅读次数:25135次

案例

张某于2009年9月1日应聘到某保险公司做销售,约定试用期为四个月,月工资3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10年11月20日保险公司以张某业绩不佳为由将其辞退,并且张某在职期间保险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1、 案例中涉及哪种法律关系?劳动关系

2、 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一、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 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 无故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办更劳动合同的; 

3、 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方案一:

(一) 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二) 补交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0日的养老保险金8400元。

(三) 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0日每月二倍的工资共计84000元。

方案二:

(一) 补交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0日的养老保险金8400元

(二) 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0日每月二倍的工资共计84000元。

(三) 支付赔偿金共计9000元。

(四) 支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张某主张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