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原告于某的委托,指派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者秦银龙和魏曾担任原告于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认真核实了有关法律证据,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请法庭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与198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且被告有赌博恶习,不尽家庭责任,还经常变卖家中财务以偿还赌债,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5年11月1日,原告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被告积极承认错误并写下一保证书的前提下,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但此后,被告并没有按保证书的内容约束自己 ,仍我行我素。2006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被告的行为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三个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既符合事实又符合法律。
原告愿意独自承担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并且原告完全有能力抚养三个孩子,如果孩子归被告抚养,将对孩子的生活百害而无一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应考虑抚养权的归属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判决。请合议合议时予以考虑。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全部所有。
自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所向,家庭一切事务以及子女的抚养完全由原告一人承担,而原告又无任何经济来源,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原告全部所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所以望法院予以确认。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代理人:
20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