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诉材料
申诉人: 彭某,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在北方民族大学建筑工地打工,联系电话:13209591593。
被申诉人:自治区第五建筑公司
被申诉人:杜某,男,汉族,系北方民族大学建筑工地包工头,联系电话:13895363679。
请求事项:1、请求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的工资共计11500元。
2、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因工伤治疗期间的陪护费450元、误工费12900元、营养费90元、伙食费360元、交通费588元及鉴定费300元,共计14688元。
3、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因工伤所需的后续治疗费9850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申诉人在由自治区第五建筑公司承建的北方民族大学建筑工地干活,并与工地的包工头杜专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抹水箱间地梁和地面,按照3工日*150元/工日=450元施工。申请人自2009年6月施工至2009年9月,共90天,30个工日,工资合计13500元。期间杜专只给付生活费500元/月,四个月共给2000元,现拖欠工资共计11500元。
2009年7月18日,申请人施工期间不慎摔伤,造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期间花去陪护费450元、误工费12900元、营养费90元、伙食费360元、交通费588元及鉴定费300元,共计14688元,被申诉人杜专只支付了2500元住院费后,便对其他费用拒不支付。
2009年9月4日,申诉人出院后经复查,右侧第7、8、9、10肋骨骨折部位较清晰,现需要后续治疗共计9580元,各项损失共计36038元。
综上所述,现请求维护申诉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此致
西夏区劳动监察大队
申诉人:
200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