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书
发布时间:2011/10/27 10:41:17 阅读次数:24671次
强制执行书
申请人:杨某,女,2006年3月22日出生,回族,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玫瑰园小区66-18-201室。
法定代理人:丁某,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回族,系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杨某,男,现年31岁,汉族,高庄乡金星七队村民,住该队,系申请人之父。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抚养费纠纷一案,经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平民初字第2624号调解书,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事项,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9日杨某和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经平罗县人民法院调解,被申请人杨某自调解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申请人杨思琪抚养费1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抚养费,被申请人于2008年给付申请人1200元抚养费后,至今对申请人不闻不问,且拒不继续支付抚养费,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某
2009年10月12日
附(2008)平民初第2624号民事调解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