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邱某,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174-1-502室。
再审被申请人:李某,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苑2-1-502室。
再审申请人对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14日(2009)银民商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不服,请求再审。
再审请求:
1、撤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14日(2009)银民商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
2、请求发回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生效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为此,申请人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其理由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