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1/11/11 9:02:50 阅读次数:24414次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裕民小区4单元402室,电话:15121984362。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永宁县望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电话:139*******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全额支付申请人2011年9、10月份工资共计3000元;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11月2日的社会保险(以社保局核算为准);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11月2日的双倍工资共计12000元;
四、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2011年10月31日“关于7月份后南站找不到资料说明”中被克扣的工资1057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20日,经人介绍我应聘至被申请人设在兴庆区前进街明德巷42号工作,工作岗位是配送部文员,工作内容除文员必要工作之外还负责收钱、输单子、报量及信息变更,约定工资为1500元,奖金另算。2011年10月7日被调岗至客服部工作。
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时发放工资,9、10月份的工资至今尚未结算。且工作至今,被申请人未依法为我缴纳养老保险。
2011年10月31日,我以工作任务繁重,工资不能按时发放为由向配送站负责人韩某某递交了辞职报告,韩某某对我的辞职报告没有做出答复,却给我一份“关于7月份后找不到资料说明”,让我签字,并要求我承担因找不到牛奶征订单35%的责任,折成现金为1057元。为此,我与公司进行多方交涉,但对方均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返还申请人被克扣和未结算的工资。
此致
永宁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