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和评估机制,逐步形成以院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全区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轮(2011—2015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工作目标
按照高等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坚持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把高等职业教育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为全区能源、化工、新材料、高新技术、制造业等支柱工业、农业产业化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提高教学质量和规范管理,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二、评估原则
坚持以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普通高等院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为基本标准,紧密结合宁夏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充分发挥评估的激励与导向、监测与诊断、反馈与改进、决策与调控等积极作用,指导高等职业院校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宁夏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
坚持院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充分发挥院校主体作用;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综合考察人才培养工作过程、人才培养效果和院校发展潜力;坚持重点考察和整体了解相结合,重点考察关键要素,同时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重点考察硬件的高效利用和软件建设的有效性;坚持评价与引导相结合,引导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积极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教学基础能力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评估条件和内容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轮(2011—2015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各院校按评估规划要求按时参加评估,评估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之比无限制。
(二)建立完善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运行、公布机制。
(三)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轮(2011—2015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中要求。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内容由《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附件1)的数据信息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涉及的评估项目构成。重点考察高等职业院校领导作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实践教学、特色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社会评价等7个方面的工作和22个关系到人才培养工作的关键要素。
四、评估办法
(一)评估工作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为依据
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运行的载体,全面的反映了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状况。各高等职业院校应当按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要求,认真运行本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真实反映人才培养工作全貌。
(二)评估工作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为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教高〔2008〕5号文件),结合宁夏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实际修订,主要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进行考察,各高等职业院校和主管部门及评估专家要认真学习和全面领会,按照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做好工作。
(三)评估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要求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操作规程》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参评和专家组评估都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规范,是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工作扎实开展的重要保证。各高等职业院校和评估专家组在评估工作中要严格执行。
(四)评估采取院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实际成效。专家评估以《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为基础,辅以有重点的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重点是深度访谈、专业剖析和说课。在评估过程中应采取,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共同探讨问题的方法。
五、评估实施步骤
评估工作按以下几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院校自评阶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轮(2011—2015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规划》,加快人才培养工作建设,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认真总结院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策,认真整改,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不超过10000字)。
(二)审核院校评估资格阶段
院校于专家进校评估前40天,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接受评估的申请。自治区教育厅对院校是否符合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对院校进行评估予以批复。
(三)提交材料阶段
院校应在评估前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评估申请公文;
(2)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
(3)自评报告;
(4)院校发展规划;
(5)院校专业建设规划或特色专业建设规划;
(6)当年《招生简章》。
以上材料:(1)一式三份,(2)(4)(5)(6)均一式10份,在专家现场考察前40天提交,同时在院校校园网上公示。
(四)专家评估阶段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被评院校特色、规模等确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由熟悉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行业、企业人员和一线专任教师。专家组人数一般为8人(含秘书)。
专家组考察评估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审阅相关材料,确定进校现场考察方案。在进入被评院校实地考察前,评估专家审阅院校自评报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最新的原始数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院校发展规划、特色专业建设规划等相关材料,以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为基础,综合分析上述材料,发现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定进院校现场考察的重点和具体方案。
(2)现场考察评估。评估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方案,通过说课、专业剖析、与院校领导、教师、学生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深度访谈,发现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对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
(3)完成专家考察评估工作报告。专家组通过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反映的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考察评估情况,在与院校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就被评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估结论,形成考察评估工作报告。
(五)结论确定
自治区教育厅对专家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定并反馈给被评院校,在专家回访后向社会公布。
(六)院校整改阶段
院校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反馈意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并实施整改建设方案。
(七)评估后回访
评估工作结束一年后,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院校整改项目及效果进行重点考察,形成回访考察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
六、评估结论
专家通过分析状态数据、重点考察、查阅资料和深度访谈等方式,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其评估项是否合格。如专家组内部对某评估项是否合格存在分歧,则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确定,未获得半数以上“合格”票的,该评估项为“不合格”。
专家组在关键评估要素评定基础上形成主要评估指标的评价意见,并作为考察评估反馈意见的依据。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经专家民主讨论或表决,关键评估要素评为“不合格”的≤5项,则评估结论为“通过”,否则为“暂缓通过”。
评估结果将作为自治区教育厅审批院校招生计划、增设新专业等的重要依据。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再次接受评估,自治区教育厅同时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自治区教育厅将采取暂缓安排招生计划等有效措施,直到其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七、评估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评估质量
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在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院校要本着对事业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所填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人才培养工作的真实状态;自评报告等文稿要求做到实事求是、观点明确、依据可靠、佐证有力,坚决杜绝任何虚假和浮夸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评估工作指导方针,促进院校全面发展
院校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把工作重点放在院校内涵建设上,认真分析和解决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关键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院校面向社会办出特色,避免院校之间盲目攀比。
(三)严肃评估纪律,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各学院和专家组要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切实维护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公正。院校要认真对待评估工作和评估结论,积极配合专家组的工作,确保专家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对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做出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