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某,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现住宁夏金凤区某小区,身份证号:640111195504010322,联系电话:13995472321。
被告:孙某,男,现住银川市金凤区长兴园门卫西侧四楼,联系电话:15909519293.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四万五千六百九十七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承接被告金凤区保伏桥村办公楼水暖安装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另有四万五千六百九十七元,被告于2010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有钱后立即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剩余欠款至今未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欠条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