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0 14:44:26 阅读次数:25510次

第一章 总 则

实习实训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精神、团队协作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以及对学生专业技能的提高、职业素质的养成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beat365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实习实训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习实训的内容与安排

第一条  根据实习实训所包含的环节,可归纳为专业见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就业实习)等环节。

第二条 专业见习:专业见习是学生入校后,系部根据专业安排学生参观、调查(考察)。由系部拟定见习方案,通过参观、调查(考察),使学生接触社会、了解专业。时间一般在第一学期进行。

第三条  课程实习:课程实习是根据某课程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要求,为促进学生掌握和应用课程基本理论,而安排学生利用寒暑期自主联系、或者在校内外实训基地集中进行的教学活动,学生应完成实习报告或提交实习成果,时间一般以周为单位。

第四条 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为促进学生熟练掌握专业技能,而开展综合技能训练的教学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及实习单位接受岗位实务训练,把专业课中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从而巩固、加深、扩大所学专业的理论和知识,获得综合的专业操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时间一般为20周。学生须在专业相近岗位进行专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完成实习报告或提交论文。

第五条 顶岗实习(就业实习):顶岗实习是学生根据就业需要,学生自主确定实习岗位。已确定就业单位的学生,可以到该单位顶岗实习,未确定就业单位的学生,可在实践教学部的帮助下确定顶岗实习岗位,为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时间一般为20周,实习结束后学生应提交总结。

第三章 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全院各类实习实训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院长安排下,根据实习实训性质、内容等,由学院实践教学部、各系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按照教学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学院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践教学部负责全院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制定专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专业实习经费预算,审核系(部、院)实习经费开支;

(三)审查系部专业实习工作计划,检查实习情况,处理专业实习中的重大问题;

(四)制定改革专业实习的重大方案,落实专业实习改革的举措,并会同系部做好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在部门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部书记领导下,负责本系实习实训的具体组织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系教师制订专业实习实训大纲、指导书、实习实训实施计划及学生实习实训安全工作预案。

(二)领导、组织、安排、检查学生实习实训工作。

(三)负责实习前的动员和教育,加强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四)确定实习指导教师,检查实习质量,做好总结,组织评选实习先进个人并向学校推荐。

(五)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的管理,收集、整理、保管各种实习资料,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教师负责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全面工作,包括实习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期间,每月计10个授课课时。学院派相关人员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检查、督导,差旅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二)指导教师通过信息技术(如建立区队为单位的QQ群、电话联系)等方式,每月至少与实习学生联系一次。

(三)在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计划,讲明时间安排和程序;介绍实习单位情况,提出明确、具体的实习要求和实习注意事项。

(四)实习实训结束时,指导教师应认真组织实习实训考核,评定实习实训成绩。同时写出书面总结,做好总结汇报工作。

(五)学生在实习期间违犯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有权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学校实践教学部报告。

第十条 学生实习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安排。

(二)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虚心接受指导教师教导和帮助,写好实习日志,完成实习报告(或论文)、实习总结。

(三)尊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虚心接受指导,对实习单位干部职工要有礼貌。如有建议和意见,通过指导教师有组织地提出。

(四)实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不得自行调整实习岗位,确有重要原因须调整的,须经实践教学部批准。

因事请假在五天(含五天)以内的,须经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或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批准;五天以上的,要经实习单位领导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书面批准。请假未经同意或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短假休长假,离开实习岗位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18条处理。取消实习资格或累计缺勤时间评价实习成绩。

第四章 实习实训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占总成绩40%)、实习报告(论文)成绩(占总成绩30%)和顶岗实习总结成绩(占总成绩30%)组成。评分标准如下:

(一)90100: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平时实习很认真,工作作风严谨,勤于思考,善于交流,实习日日志详实;实习报告(论文)和总结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文字工整,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答辩时能完满正确地回答问题。

(二)8089: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平时实习认真,工作作风严谨,勤于思考,善于交流,实习日记认真;实习报告(论文)和总结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文字工整,基本上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答辩时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三)7079: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平时实习较认真,工作作风较严谨,能思考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实习日记较认真;实习报告(论文)和总结内容正确;答辩时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四)6069:基本上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要求。平时实习较认真,能记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答辩时基本上能正确地回答问题。

(五)60分以下:未达实习要求或有原则性错误。

第十二条  凡参加实习时间缺席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天以上者。不得参加实习考核,按不及格处理。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实习,所需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生在进入实习阶段,如确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正式就业合同到学院办理就业手续。由计财处、教务处、实践教学部和各系部共同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批后可提前进入顶岗实习(就业实习)阶段,考核方式不变。

第十四条 学生专业实习和顶岗实习结束后,由学院统一安排返校,返校期间学生各项管理由系部负责。返校时须将实习手册、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实习报告(论文)、实习总结等交所在系部,各系部负责组织评审后将上述材料、评审成绩交实践教学部。实践教学部负责将学生实习成绩汇总提交教务处。实践教学部负责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践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