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信息公开情况
 发布时间:2014/10/20 15:22:34 阅读次数:24731次

根据学院《关于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司警院通【2014】23号)要求,结合总务处工作实际,将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五项工作进行梳理,现将具体内容报告如下:

一、资产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宁财(教)字[2007]998号)等制定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做好固定资产的增加、清查、处置等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2012年学院设立学雷锋献爱心基金,同时制定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雷锋献爱心基金会管理章程》和《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雷锋献爱心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弘扬雷锋精神,培育爱心文化,促进学院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关心帮助遇有危急和经济上有困难的师生。基金自成立以来共收到捐款149293.3元,资助教师、学生5人16000元,现结余133293.3元。

2009年接受教职工、学生捐款29615元;2010年捐款144616元,共174231元用于购买国槐、刺槐、垂柳枣树等共36种,5790棵树苗。

2014年接受捐款61930元用于购买雕塑4件,制作连廊15米。

三、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学院属区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法学教育、成人教育、自考和司法系统干警在职培训。没有校办企业。

四、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的选用,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学院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2014年完成设备采购5项,共计488.668932万元。其中校园交通指挥中心107.81728万元;智能多通道互感驾驶仿真综合实验平台149.81万元;刑侦实验室128.8万;警体馆功能室29.843万元;绿化改造景观工程72.398652万元。

重大基本建设一项:教工宿舍楼一栋,总投资1757.522283万元;监理费用31.077万元。

图书也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折扣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药品采购执行司法厅“四统一”政策,由中标方集中供货。

五、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了《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针对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考试泄密、违规事件作出了详细规定: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人明确;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和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做好应急保障安排。根据学院的文件精神,总务处制定了《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预案》、《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传染病防治办法》等。2014年,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堂操作流程,制定了《食品留样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了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学院正常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