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技能,造就一支“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学院《关于加强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申报初级职称,每年应有30个工作日的实践锻炼经历或一年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管理等)工作经历;申报中级以上职称在相应职称聘期内每年应有30个工作日的实践锻炼经历或一届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管理等)工作经历;教授每年应有15个工作日的实践锻炼经历。基础文化课教师申报相应级别职称,在每一聘期内每年应有一年班主任(辅导员、学生管理等)工作经历或指导学生社团经历;教授每年应有15个工作日的实践锻炼经历或指导学生社团经历。。
二、教师利用寒暑假到行业和基层一线参加实践锻炼期间,可计入基本教学工作量任务,按周计发岗位津贴;利用教学间隙时间参加实践锻炼或社会兼职的,每个工作日记1个基本教学工作量,累计按周计发岗位津贴;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每办结一个案件记7个工作日,每承担一家法律顾问记20个工作日,不计发岗位津贴。
三、教师到行业和基层一线参加实践锻炼,学院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具有律师资格的教师除外。
四、各系部根据实践锻炼计划,负责落实地点及相关事宜,并填写《专业教师实践锻炼审批表》报教务处、政治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组织实施。
五、各系部要根据实践锻炼计划认真负责的做好实施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出实践锻炼教师的管理,确保实践锻炼效果和年度实践锻炼任务的完成。
六、各系部要建立教师实践锻炼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在实践锻炼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包括单位鉴定、个人总结、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七、实践锻炼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锻炼结束返校后,教师应向所在系部提交实践单位的鉴定、实践锻炼总结及在实践锻炼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并由所在系部组织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报教务处、政治部。考核不合格的,不报销相关费用,取消年度评优评先和职称评聘资格。
八、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活动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