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9/16 15:03:57 阅读次数:38923次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鼓励教师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本专业前沿的知识,提升素质,按照教育厅、司法厅及学院“十二五”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beat365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在学院工作两年以上在编在岗专兼职教师及工作人员;

(二)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治学严谨,敬业爱岗,教学效果良好,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三)重点突出示范校建设专业、骨干专业,兼顾其他专业。

(四)学习(培训)内容须符合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与本人目前所从事或拟从事专业相一致。

(五)选拔人员的名额需符合学校审定的各部门年度进修计划。

 二、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一)学历(学位)提高。主要是指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二)出国研修。学校选派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到国外进行专业进修与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学术访问。学校选派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到国内外相关学校进行专业理论培训。

(四)短期培训(3天以上)。根据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组织教师参加校内外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种教学及实践培训等。

三、培训费用

(一)在职攻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返校工作的,报销学费的70%;考取博士,取得博士学位后返校工作的,报销学费的80%。教材费、住宿费自理。在外地学习期间,每学期报销从学校到银川往返火车硬卧车票一次;市内交通费自理。在职攻读、博士,学院可欲借学费的50%,每人只能报销一个层次的费用,或硕士,或博士。

(二)由学校选送到国外进修的,培训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三)由学校选送参加学术访问项目的教师,按教育部门及有关规定办理。未规定的,参照提高学历层次学习报销有关费用。

(四)外出短期培训人员,按财务规定报销。

(五)凡因参加学习培训个人原因或违法有关规定被取消学习培训资格或学习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学习期间待遇

(一)参加学习培训人员,享受基础性效益工资和奖金。

(二)离岗学习培训不足半个月的,不扣当月岗位津贴,超过半月的享受半月岗位津贴。

(三)与学院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五、审批与管理

(一)根据培训计划和专业建设需求,系部和教务处对个人提出或指派的学习培训申请或学习培训项目进行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政治部审核后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学院研究同意后,由个人填写《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由系部、教务处、政治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政治部备案。

(三)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在学习期间应主动和学院和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汇报学习情况。学习培训结束后,须向政治部递交培训单位鉴定、培训总结、成绩单或职业资格技能证书或学位证书及在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有关资料归入个人档案。同时向本人所在部门递交进修总结等材料复印件。

(四)在职进修人员的进修情况(含短期培训),列入岗位考核内容。

(五)凡经学院批准离岗学习培训半年以上的,学习鉴定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凡经学院批准离岗学习培训半年以上的,必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学习培训结束后回校服务期不少于8年。服务期未满调离、辞职、离职的,须退还学习培训期间学院承担的费用和奖金等。

(七)参加学习培训以申请批准之日为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如有与本文件抵触者,以本文件为准。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