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管理人员岗位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9/20 15:09:50 阅读次数:38892次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院各部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推进效能建设,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管理人员包括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各教学教辅机构党政负责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

(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三)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以管理人员分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  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完成日常性工作任务情况;

(二)完成学院部署或本部门的重点工作情况;

(三)完成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情况;

(四)工作创新或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工作情况;

(五)出勤及参加学院组织安排的各类活动情况。

第六条  考核采取分层考核的方式进行,院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  对管理人员实行月考核,学期通报;各部门应于每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分管院领导和政治部;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结果分为ABCD四级,各部门每月召开一次考核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ABCD等级评定,A等级人数不超过25%

第九条  各考核等次的标准为:

(一)优秀(A100-90分):德能勤绩表现突出,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

(二)称职或合格(B89-75分):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有一定工作积极;

(三)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C74-60分):德能勤绩表现一般,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四)不称职或不合格(D59分以下):德能勤绩表现较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条  符合称职或合格标准,在考核当月工作中有创新或突破的,或本人承担工作获得厅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当月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或因病请假超过七天的,因事请假超过三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考核当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二)与其他同志闹无原则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参加学院组织会议或活动,又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

(四)旷工累计1天以上的;

(五)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被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七)因被举报或投诉查证属实且有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月考核优秀等次达到3次以上且没有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当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月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达到3次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当年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一)工作人员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受到刑事和治安处罚的;

(二)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或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四)工作人员之间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隐患,致使出现人身重伤害或造成财产10000元以上损失的;(一次或全年累计10000元以上)

(六)因工作失职,出现群体性事件,冲击或影响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或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情况承担责任,凡本部门工作人员中当月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部门负责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考核结果是奖金发放、职务晋升、评先评优、培训、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较好完成月度各项工作,在月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全额发放岗位津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发放二分之一岗位津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予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凡管理人员在月考核中被确定为一次优秀的,在其半年和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基数上增加5%的比例;凡在月考核中被确定为一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在其半年和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基数上减少5%的比例;凡在月考核中被确定为一次不称职(不合格)的,在其年度考核奖金发放基数上减少20%比例。

第二十条  凡管理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年终奖按照120%的比例发放;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予发放年终奖金。

第二十一条  凡在编管理人员在月考核中3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应待岗培训,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外聘管理人员在月考核中3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应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或招聘管理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试用期满任职、定级的依据。当月考核时间不足12个工作日,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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