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9/25 15:13:02 阅读次数:40486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劳动用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不占学院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辅导员及工勤人员。

一、聘用原则

(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

(二)在学院核定岗位数内出现空缺时适当补充;

(三)公开竞聘,择优上岗。

二、聘用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身体健康(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统一体检合格者),年龄男60岁以下,女50岁以下;

(三)符合聘用岗位的资格条件;

(四)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身份证(银川市者需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失业证、计划生育证明(农村户口人员还需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外出务工证明)等。如聘用人员属于外单位已终止或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下岗职工,应持原单位终止或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和下岗证明,尚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持原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同意本人外出应聘的证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届毕业生除外)必须具有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聘用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

三、聘用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岗位数内申请聘用人员计划,计划必须在每学期放假30日前向政治部提出。计划应当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拟聘用人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

()政治部审核汇总聘用计划,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党委会每学期研究一次聘用人员问题,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增加聘用人员。

() 政治部与用人部门共同组织招聘工作,包括发布信息、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

()合格者经过在学院公示后,填写《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聘用人员审批表》,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政治部办理聘用手续。

四、聘用要求

(一)专职教师一般按学期聘用,签订聘用协议,期满协议即行终止,如有需要可在下学期重新签订;原在学院工作满2年以上的专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

(二)普通用工、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和承包性用工根据工作需要,签订聘用协议,期满协议即行终止;

(三)其他聘用人员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一学期,原在学院工作满一学期的聘用人员,不适用试用期。

五、工资标准

聘用人员工资次月兑现,寒暑假期间工资按比例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专职教师实行基础工资+超课时津贴

1.基础工资 

对已聘用满2年、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师核发基础工资,教学工作量按学院教师工作量考核办法执行。超课时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对其他外聘教师只实行课酬工资,课酬工资按“超课时津贴”标准。

学历

硕士研究生

大学本科

金额

1000

800

2.超课时津贴

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金额(元/课)

50

45

40

35

3.辅导员、干事或其他人员担任教学任务的,一律按1课时15元计发。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岗位工资

1、职级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职务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金额(元/月)

800

700

600

500

400

2、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职务

正高

副高

中级

助理级

员级

金额(元/日)

22

20

18

16

14

(三)辅导员实行职级工资+考核奖励工资

1、职级工资

职级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金额(元/月)

700

600

500

400

担任辅导员不满2年为四级辅导员,3年—4年为三级辅导员; 5年—6年为二级辅导员;7年以上且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为一级辅导员。

2、考核奖励工资按照辅导员考核办法,由学生处按月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优秀800-1000元,合格600-800元,基本合格500元以下。

3、辅导员电话费  60/月。

(四)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工资+考核奖励工资

1、职级工资

职级工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金额(元/月)

600

500

400

300

从事管理工作不满2年为四级管理职员,3年—4年为三级管理职员,5年—6年为二级管理职员,7年以上为一级管理职员。

2、考核奖励工资按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由用人部门按月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优秀800元,合格700元,基本合格500元以下。

3、兼职网管员、打字员保健费15/日,按考勤天数发放。

(五)工勤人员

1、工勤技术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

等级工资标准

技术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持上岗操作证者

金额(元/日)

700

650

600

500

450

400

 

岗位工资标准

技术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持上岗操作证者

金额(元/日)

20

18

16

14

13

12

2、司机实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基础工资

类别

A执照并驾驶大客通勤车

其它车辆司机

金额(元/月)

800/

600/

岗位工资

类别

A执照并驾驶大客通勤车

其它车辆司机

金额(元/日)

16/

13/

3、普通用工、临时性用工和季节性用工的工资按日计发,30/日。(绿化、保洁人员实行承包,签订承包合同。)

(六)担任全日制班主任工作的人员享受班主任津贴300/月、函授制班主任工作的人员享受班主任津贴100/月,电话费60/月;班主任和司机电话费为60/月。

六、其他福利

 (一)学院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三种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由学院与聘用人员按规定比例共同支付,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已办理社会保险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

(二)奖金发放根据学院的效益另行规定;

(三)可按比例参加评先评优;可申请或承担学校下达的课题研究任务,评为优秀或取得科研成果者与学院在编教职工同等对待;

(四)女教职工在学院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生育的,持相关证明可享受500元一次性生育津贴。

七、管理与考核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责对所聘用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勤考核,政治部负责监督和指导。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后,与学院正式职工同时参加年度考核和月度考核,考核标准和具体等级标准由各部门制定。

(一)考核分为A级(优秀,90分以上)、B级(合格,75-89分)、C级(基本合格,60-74分)、D级(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由所在部门全体职工及负责人考核评定;

(二)考核主要内容:日常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院部署或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创新或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工作情况;出勤及参加学院组织安排的各类活动情况;

(三)月度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20%以内,学院根据各部门用人和工作实绩情况以5%比例进行综合平衡;用人部门应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考核结果和考勤统计表报政治部。月工资与月度考核分数挂钩,计算方法因岗位而定,并在《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注明;

(三)年度考核各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结束,优秀比例同在职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相同;

(四)一年内有三次月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视为不称职,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八、续聘、解聘、辞聘

(一)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二)以年度考核为依据,考核合格以上等次者,根据岗位需要,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办理续聘手续;

(三)合同期内,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本人: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合同到期不需要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前60日政治部征求用人部门意见,由用人部门党政负责人共同签署具体意见并盖章)

(五)聘用者因个人正当原因提出辞聘,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工作交接后,报政治部办理辞聘手续,予以发放当月工资,自行离职不予发放。

九、其它规定

(一)按照学院安排有参加学习、培训和其他活动的权利;

(二)实行与在编职工相同工作时间。上班期间因病假事假不能出全勤的,按日扣除职务职级等级和岗位工资;

(三)学院编制空缺时,参加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本试行办法自二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学院其他文件中的规定如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五)本试行办法由政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