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投标评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5/30 16:23:30 阅读次数:39664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科学议标评标,全面推进院务公开,打造阳光后勤,根据自治区有关招标采购规定和学院招标采购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评委库的建立和分类

评委库组成原则上从具有相关专业或有一定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在职教职工或社会组织机构中选取,采用个人自愿或单位推荐,学院基建招标领导小组考察选用方式产生。

二、评委(谈判人员)的构成和产生

(一)院内集中采购的评委

1.评委在招标开始前24小时产生。项目主管部门、用户单位各指派1名评委履行职责;另从评委库中抽取2—3名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小组,其中社会组织机构中选取的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60%

2.抽取评委时,原则上由基建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纪检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报基建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定。每次抽取所需评委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委,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3.评委的通知。招标办按照抽出的评委名单通知评委,如果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按顺序通知候补评委。

4.抽取方法。第一轮抽取评委:在评委库中除去项目主管部门和用户单位评委后抽取第一个评委,其余从社会组织机构中选取的专家评委中抽取。

(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1.招标代理项目中需beat365派出的评委,从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且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选派。

2.选派方式:抽签和委派相结合的方式。

3.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后派出,代表学院评委参加评标。

三、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学院的聘请,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3.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4.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

5.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6.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7.对评标委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8.以书面方式辞去评标委资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评委承担的义务:

1.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得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招标投标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发现自己有第五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3.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4.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在需要有评委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5.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会商,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6.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7.参加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8.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委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委库组建部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委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委的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与投标单位之间存在上述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