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就餐师生的饮食安全,及时查出问题食品,救治就餐人员,明确责任人,减少人员、财产损失,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每餐由食堂监管人员对当天供应的食品试尝,每份不得少于10克,试尝后30分钟无异常反应方能向师生供应。
第二条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由专人负责留样、登记、管理。
第三条 每餐供应的各种菜肴(包括含馅的面制品)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固定的餐盒内。
第四条 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密封好,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将密封好的的样品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第五条 每餐必须做好留样记录:留样时间、食品名称、档口负责人,以便于检查。
第六条 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48小时后方可倒掉,循环留样。
第七条 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
第八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立即封存食品留样交权威部门进行化验。相关责任人要承担因食物中毒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6月6日起生效,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