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维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5/30 16:35:00 阅读次数:38778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维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维修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管理和师生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维修范围

(一)校内公共楼宇(教学楼、实训楼、办公楼、警体馆等)以及教学、行政辅助用房等公共设施。

(二)学校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道路、路灯、园林等公共基础设施。

(三)公共生活用房(学生公寓、食堂、浴池等)的大型维修项目纳入本办法维修范围;零星和中小型维修项目由相应管理部门负责;经营性出租房屋由承包单位负责维修。

(四)节水、节电、节材等其他项目。

(五)纳入社会化服务的电信、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项目不在维修范围内。

二、项目类别

维修项目按规模分为零星维护项目、中小型维修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

零星维护项目:包括损坏面及程度相对较小,维修工程期限短,投资少,预算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

小型维修项目:包括损坏面积及程度相对较大,维修工期时间相对较长,投资较大,预算费用在1000元一20000元之间的项目。

中型维修项目:包括损坏面积及程度比较大,维修工期时间比较长,投资比较大,预算费用在20000元一50000元之间的项目。

大型维修项目:包括损坏面大及程度重,维修量大,维修工期时间长,投资大,综合预算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立项及施工单位确定

(一)零星维护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总务处现场查验后,分管维修工作领导确定安排予以维修。

(二)小型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总务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立项。项目立项后,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通过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三)中型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总务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立项。项目立项后,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决定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四)大型维修工程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总务处牵头,计财处、监察室参加,共同提出维修建议方案、维修改造经费估算等,报院领导初审,由院党委会审定。审批立项的,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总务处组织实施。

四、施工管理

(一)总务处作为工程管理单位,代表学院负责项目施工质量监管、进度控制、资料管理、信息报送及相关协调工作。

(二)使用单位安排专人参与施工过程的管理、质控、工程变更及协调工作。

(三)施工单位(维修人员)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和预算施工。其中隐蔽工程须经总务处、计财处和监察室相关专业人员现场查验并办理签证后,施工单位才能继续下一工序的施工。

(四)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须向总务处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出厂材质合格证。

(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提出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经总务处审核,并按程序办理签证后实施。

(六)所有工程须按照维修报告批示立项内容实施并报结算。工程结算费用应在申报估算金额(包括经批准变更的费用)之内。

(七)维修施工过程中拆换下来的废旧材料、设备等,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置。

(八)所有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须由施工单位自行运出校外或运送到指定地点。否则,按维修费的10%从工程款中扣除。

(九)如遇突发情况(如水管爆裂、电线短路等)可随时电话报修,相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抢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项目验收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维修报告批复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总务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未达到维修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人员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作为送审必备资料。

(三)零星维护项目由总务处会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中小型维修项目由总务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计财处、监察室及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大型维修工程项目由总务处牵头,组成由监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计财处、监察室及使用单位等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六、维修款结算、支付

(一)学院年度维修经费由学院预算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超预算应履行报批手续。

(二)零星维护项目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人员持相关费用票据到总务处办理报批登记后送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

中小型维修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持维修报告、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和变更签证材料,计财处组织审计结算,总务处协助办理维修款支付手续。

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维修报告、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和变更签证材料,计财处组织审计结算,总务处协助办理维修款支付手续。

七、维修质量保修

(一)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就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等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事宜。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从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10%。工程质量保修期满,经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共同查验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施工单位保修金。

八、资料管理

总务处负责工程资料收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维修报告、招议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签证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验收文件、工程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竣工图、质量保修书等与维修工程有关的资料。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