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务处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5/31 9:38:12 阅读次数:39200次

根据《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全年效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宁司警院发【201519号)文件精神,总务处负责考核各部门公物管理、节约水电、办公室卫生、绿化、环卫等工作,分值18分。年终考核占1-3分。为了便于考核,现将考核内容进行细化,请各部门对照执行。总务处每月定期抽查2-3,确定月度考核分值。年终考核根据考核内容和全年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值。

一、月度考核

(一)卫生、防疫情况,共6分。

1.办公家俱上、地面上目视有大量灰尘,占1分;

2.垃圾不及时清理,大量堆积,占1分;

3.烟灰缸内存放烟灰、烟蒂等,占1分;

4.办公室内物品摆放凌乱,占1分;

5.玻璃不干净(能够着的地方),占1分。

每有一个办公室存在以上情况扣0.5分,扣完为止。

6.不及时上报学生晨午检统计情况或上报信息不全,占1分。

(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共6分。

1.固定资产管理无专人负责,扣1分;

2.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不齐全,扣4分。

1)每年上半年(6月)和下半年(9月)各盘点一次资产,占1分;

2)部门有人员变更,台账及时更新,占1分;

3)部门托管资产有丢失占1分;

4)部门之间移交的资产不能正常使用也不及时维修占1分。

3.存在随意处置部门或个人固定资产情况的,扣0.5分;

4.办公家具、设备有人为损坏情况,扣0.5分。

(三)节约水电情况,共6分,扣分如下:

1.学院保证供应开水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况,用自备的电水壶烧开水,扣1.5分。每发现一个办公室使用扣0.5分,扣完为止。

2.学院保证供应三餐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况,用电炉子、电饭锅做饭,扣1.5分。每发现一个办公室使用扣0.5分,扣完为止。

3.学院保证供暖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况,用电热器取暖扣1.5分。每发现一个办公室使用扣0.5分,扣完为止。

4.下班或放假后,不及时关闭电灯、电脑的,有长明灯情况存在,扣1.5分。每发现一个办公室存在上述情况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加、减分考核内容 

34月重点考核完成劳动、绿化、资产托管等工作。加减分值1-2分。

三、年终考核

1)教学设备良好率85%以上(总务处、实训部、成培处公务财产完好率80%,图书馆设备完好率90%),占2分;

2)办公设备完好率90%以上,占0.5

3)考核办公用品年度节约情况。比上一年度节约2%以上,四系一部占0.5分,机关部门占1分。

四、本考核细则自20155月起实行。每年根据学院考核内容的调整而调整。

总务处

201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