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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4〕53号)、《关于做好全区2025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beat3652025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宁夏户籍,毕业当年年底前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6个月的毕业生。2025年我校申请对象包括:2020届、2021届毕业生和部分2022届毕业生。
二、基层单位及相关要求
(一)基层单位及岗位要求
1.基层单位为注册登记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县级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
2.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的不属于基层单位。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不属于基层单位。
(二)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1.在“地级市辖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非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2.在“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非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3.在县级的乡(镇)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4.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需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沙漠、戈壁地区工业区等工作地点不明确的由单位提供附近行政区划说明。
自治区行政区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三)基层服务年限要求
1.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实际到岗服务。
2.毕业生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年(36个月)以上(含3年)并考核合格,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4.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5.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6.毕业生自基层服务期开始3年内,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1)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累计满3年的;
(2)“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3)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毕业生申请条件符合以上具体要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三、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
对具有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的方法,毕业生可选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有助学贷款的学生,代偿用于学费部分的助学贷款。
四、申请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一式一份,请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年度考核填写要求:2020年毕业的,为2021年、2022年、2023年考核结果。2021年毕业的,为2022年、2023年、2024年考核结果。2022年毕业的,为2023年、2024年、2025年(截至2025年9月1日满36个月及以上)考核结果。
3.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一式一份,各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4.如基层就业单位发生变化,需提供提拔调动、单位调派、基层项目期满的相关证明材料;
5.就业单位为毕业生连续缴纳3年(36个月)以上(含二次变动单位)的社会保险记录,可在我的宁夏APP社保缴费记录打印;
5.国家助学贷款结清凭证或还款证明复印件(凡是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均需提供);
6.毕业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一份;
7.申请人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8.请对照材料清单(附件3),按顺序整理申请材料后装入档案袋提交。
五、相关要求
1.受理时间:2025年9月1日—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受理地点:学院学生处(309办公室)。
3.申请年限: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及时办理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4.咨询电话:对申请流程等有疑问者请致电学生处。联系电话:0951-7778028。
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doc
附件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3: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材料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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